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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文章来源:招标办公室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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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 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 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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